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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电话就能赚钱?这些学生把自己“打”进了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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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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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13 16: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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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当今大学生而言,网络是营造便利生活的最佳平台,而网络兼职也是大学生群体关注最多的话题之一。但充斥网上那些“网络推广”“看视频就赚钱”“只需有手机、薪资日结”等兼职招聘广告,真的只是单纯的网络兼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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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广告不仅在网络上,甚至出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各个角落,公共卫生间的墙上、无人管辖的电梯、居民楼的走廊。它们真假难辨、鱼龙混杂,加之极具诱惑的字眼,让部分对社会认知不够清晰、经济尚未独立,且急于求职的大学生极易陷入其中,最终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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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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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职话务员” 大学生把自己送进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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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元大学生何某在网上寻找兼职时,看到一则招聘“兼职话务员”的广告信息,通过联系“客服”后得知,每天只需按公司提供的“推广术语”拨打指定电话,再将通话对象拉入“商业推广”微信群,最后根据“人头业绩”每天可获得最高500元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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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某见报酬如此之高,便抱着试试的心态报名了兼职。但接受过反诈宣传的他发现,“公司”下发的“专业术语”竟是引诱通话对象“刷单”的诈骗“话术”,而所谓的“商业推广”群其实就是“刷单”诈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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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是打电话拉人进群,没有直接参与诈骗,应该没事的。”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何某最终打破底线,按照“公司客服”的指示,开始了“兼职话务员”的工作,并在两天后,顺利拿到了500元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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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电话“工资”到账。如此轻松的赚钱方式让其欣喜若狂。随后,何某将“赚钱”方法分享给朋友和同学,邀请他们一起发财。而朋友与同学经过了解后,尽管知道自己拨打的这些电话是在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但仍选择了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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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广元警方在梳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中,通过分析研判掌握了何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并将他们一举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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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何某等人因涉嫌帮信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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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手机”日进斗金?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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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何某通过网络兼职被诈骗分子利诱误入歧途被抓,在学生群体涉“帮信”案中并非个案。近日,广元警方还破获了一起在校学生通过“手机口”实施诈骗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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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广元在校学生李某在某社交平台上认识了一名“网友”,后在对方的“高薪”利诱下,参与架设“手机口”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语音中转服务并从中获利数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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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为赚取更多的利益,李某拉拢同学张某、王某、何某、秦某等5人,通过在学校购买或盗窃同学手机卡,为境外诈骗分子架设“手机口”。而诈骗分子则通过语音中转冒充购物平台“客服”,以受害人快递丢失或损坏为由实施诈骗,导致多名群众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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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李某等5人因涉嫌帮信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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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大量“帮信罪”案件表明,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员涉罪呈上升趋势。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帮信、掩隐三类犯罪人员中,大学专科以上(包括本科、硕士、博士)人员分别为 4400余人、5900余人、7600余人。其中,有的是利用自身技术专长,为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提供技术支持或是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软件工具;有的则是法治意识薄弱,被“高薪招聘”信息广告所蒙蔽,从事出租、出售银行卡等关联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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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校生也逐渐成为诈骗分子拉拢吸收对象。202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帮信、掩隐三类犯罪人员中,16至22岁人员占比20%左右。其中,未成年人占比1%,人数同比上升68%;有的未成年人甚至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者,这也表明此类犯罪开始向未成年人群体渗透,值得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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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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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信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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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际中,“帮信罪”多表现为租售银行卡、电话卡;“跑分洗钱”;开发违规App;为涉诈App进行广告推广;架设“GOIP”“VOIP”“手机口”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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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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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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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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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掩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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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掩隐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指的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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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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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既往判例中,对明知是诈骗犯罪,相对稳定为诈骗团伙提供技术支持或特定帮助行为,已成为诈骗链条上固定环节的,以诈骗罪共犯追责。对明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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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猫反诈”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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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大年轻人要树立合理的劳动取酬、量入而出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切莫因蝇头小利触犯法,断送自己大好前程,最终沦为诈骗分子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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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熊猫反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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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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